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对被告人贾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年8月13日23时左右,被告人贾某及其朋友邬某某等人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汇丰广场某烧烤店门前,谈论邬某某的妹妹王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之间的矛盾时,被告人贾某与刘某某发生口角互相辱骂,后被告人贾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刘某某脸部,致被害人刘某某鼻骨骨折等伤情,后被害人刘某医院住院治疗。
案发后,经专业机构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贾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贾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贾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供稿
刑事审判庭石浩然
编辑
郝军
原标题:《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