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
年4月3日下午,肖某驾驶货车至大田县广平镇某矿业洞口装载石灰石,因装载石灰石顺序问题与驾驶铲车进行装载工作的余某发生争吵,后肖某便跑到铲车上用拳头殴打余某身体和脸部,造成余某鼻子受伤流血。
经鉴定,本次损伤造成余某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肖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肖某主动赔偿余某医疗费等费用合计元,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