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某校课间休息期间,一年级两名学生(邓某和王某)在手拉手转圈的过程中,因邓某不小心踩到王某的脚,于是王某将手松开,导致邓某倒地,从而致使邓某鼻子骨折。学医院救治以后,该事件暂时告一段落。两个月后,邓某家长告知学校及王某家长医院检查时,发现邓某鼻子出现鼻骨软骨增生现象,因邓某年龄尚小,还不能做手术,需要等到12岁以后做手术。因此,邓某家长提出要求学校及王某家长共同承担约5万元的后续治疗费用。
二、法条链接
1、《民法总则》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三、律师点评
(一)法律责任
本案两名学生系一年级学生,其未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之规定,学校负有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在学校无法证明其尽至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学校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风控建议
1、针对小学一、二年级就读的学生及在幼儿园就读的幼儿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为学校及幼儿园设置了过错推定责任。因此,学校、幼儿园应当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在事件发生后除第一时间对学生或幼儿进行施救外,务必有效保存相关证据。
2、在此类校园伤害事件处置中,笔者通过与学生家长交流发现,大量学生家长对事发后学校的处置态度十分在意,部分甚至直接影响着事件的处理方向。因此,建议学校高度重视对受伤学生及家长的慰问及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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