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一
下班后团建聚餐,
因劝架被打伤是否算工伤?
事件回顾:某餐饮公司门店经理杨某经领导批准,在当天营业结束后组织员工团建聚餐。期间两名店员发生肢体冲突,杨某上前劝阻时被酒瓶砸中面中部,致鼻骨骨折。
事后,杨某在公司要求之下签写了承诺书,愿意自己承担责任。之后杨某在律师朋友的建议下,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并被认定属于工伤。而餐饮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提起了行*诉讼。
争议焦点:1下班后团建聚餐劝架被误伤,
是否算工伤?
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天聚餐的参与人员均为公司员工,聚餐使用的场地、物资均来自公司,该活动经过公司领导批准,其目的也是为了犒劳员工。在员工发生争执后,作为门店经理及活动组织者,杨某的劝架,属履职行为,应视为其工作内容的延伸,故应认定为工伤。
2员工自认非工伤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答:因该承诺书的内容是由公司事先写好,交杨某签名。承诺书规避了公司方的重大风险,在杨某否认系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3被打伤是人身侵权,
找打人者索赔后就不该再认定工伤了吗?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杨某主张工伤赔偿和其有权取得民事侵权赔偿并不冲突。
事件二
上班冲奶粉烫伤算工伤吗?事件回顾:
小刘在单位冲泡奶粉时,不慎被开水烫伤了左腿,医院诊断为左下肢二度烫伤。小刘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而小刘的用人单位认为,职工在上班期间除饮水之外的饮食行为导致伤害均不属于工伤,遂提起行*诉讼。
争议焦点:1上班冲奶粉算“因工作原因”吗?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进行的饮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
奶粉系冲饮性质的即食性饮品,只需花费少量的人力和时间。因此,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
2如何判定为“合理的生理需要”?答:一审法院认为,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决定并无不当。故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承办法官表示,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满足合理生理需要的行为而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应过度排斥和苛责。同样,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践中不能无限扩大“合理的生理需要”这一概念的范畴,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加以分析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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