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0岁的傅先生是一名体育爱好者,因为他居住在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长沙某大学里,在平时工作之余,傅先生喜欢到篮球场和大学生们一起打打篮球。
年9月2日,傅先生又来到篮球场与大学生们一起打篮球,其中包括今年23岁的大学生小邓。傅先生与小邓分属不同队伍,自行按竞技规则打球,场上除了傅先生外,其余队员都是该校的学生。
就在双方队员打球过程中,意外发生了。小邓的头部与傅先生的鼻部发生碰撞,医院。后医院以及湖南中医院诊断,傅先生为鼻骨粉碎性骨折。为了治伤,傅先生住院治疗了9天,医院为傅先生进行了鼻骨骨折整复术,共计花费医疗费.41元。
年1月16日,根据傅先生的委托,湖南省马王堆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傅先生伤残程度属于十级伤残。
傅先生认为,自己的鼻子骨折是小邓碰撞造成的,于是多次向小邓要求赔偿,但遭到小邓的拒绝。之后,傅先生又将小邓起诉至天心区法院,要求小邓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
对于傅先生的要求,小邓觉得很委屈,"明明是打球发生了碰撞受伤,而且打篮球是一项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傅先生应该自担风险。"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傅先生和小邓两人参加体育活动,应对该活动可能造成的伤害有所认识。双方均非专业篮球运动员,未受过专业的篮球技术以及运动保护的系统训练,应当自负其可能产生的风险。本案事故的发生,并非小邓故意造成的,也不存在重大过失,小邓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由小邓进行适当补偿。据此,判决小邓给付傅先生补偿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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