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转载法务之家、千言说法,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案例:
一、简要案情
王某某与尹某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年生育一子。年7月因尹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王某某对尹某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时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元。事后由于尹某不回家居住,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尹某共计向王某出具了欠其“空床费”元的欠条。
年2月15日王某某被尹某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右胸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住院9天,用去医疗费.30元。
王某遂起诉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决归其所有,并要求尹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元,婚姻过失赔偿费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空床费”元。尹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王某某受伤并非其打伤,而是王某某自伤自残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各持己见,协商未果。
二、法院裁判情况
1、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尹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元属精神赔偿范畴,因尹某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该费用可作为精神赔偿抚慰金予以主张。
故判决如下:1)、准许王某某与尹某离婚;......7、尹某给付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有在证券公司的存款
2、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尹某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婚后尹某缺乏家庭观念,从年7月后经常不回家居住,且多次打伤王某某,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王某某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元,由于该笔费用是指王某某与尹某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尽陪伴义务,另一方给予的补偿费用,名为“空床费”,实为补偿费,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约定,依法应予支持。
故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判决第1、2、3、4、5、6、8项;.......7、尹某给付王某某补偿费元;
?三、?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答案:有效!!!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