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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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5 1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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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建彬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

案例名称: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王某与李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审理法院: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京03民终号一、裁判要旨

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并经鉴定构成伤残,后因为其他原因死亡,残疾赔偿金应按其实际生存年限计算。

二、基本案情

年10月6日,王某驾驶车和*某(年5月12日出生)发生交通事故,*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当日,医院就诊,次日住院至年10月31日,诊断为鼻骨骨折,骨盆闭合性骨折,右髋骨骨折,右髂骨骨折,右眼睑裂伤。年4月7日,*某因类风湿关节炎、肺间质纤维化、肺部医院;同年4月20日,因肺间质纤维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年6月28日,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某的死亡与此次交通事故不具有因果关系。年3月9日,北京某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认为*某骨盆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某骨盆闭合性骨折,被认定构成十级伤残。虽然鉴定是在*某去世后进行的,但该损失在*某受伤时即已形成,故被告应支付该项赔偿。*某去世时65周岁,依法计算15年,计.5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确立了一般规则,其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时,考虑的前提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其中渗透的思想是依据受害人的伤情抽象评定其劳动力的丧失程度,并以此作为评价受害人因残致其不能正常工作而产生的损失基础。该项费用的特点集中体现为时间的持续性、将来性和费用的不确定性。

具体而言,时间上的持续性和将来性,是因为被侵权人致残后如不能很快康复,其损害后果将会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且更多的发生在将来;费用数额的不确定性,是考虑被侵权人致残后,关于残疾赔偿金的需求总额是不确定的,其原因在于被侵权人的生存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换言之,该项费用的计算理应结合被侵权人的实际生存年限;反言之,如果该项费用的核定完全不考虑被侵权人的生存时间,即意味着在被侵权人因其他原因去世后,最初的侵权人依然要负担已不存在的民事主体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产生的损失,如此则有违法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2条可知,虽然第25条中对残疾赔偿金确立了定型化的计算原则,然如果超过了二十年,受害人依然生存的话,其还可就劳动能力丧失导致的损失向侵权人主张,可见残疾赔偿金的确定离不开被侵权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由第33条可知,残疾赔偿金的支付尚存在另一种方式即定期金。所谓定期金,是指法院判决侵权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按照一定的期限(按年或按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至于定期金的存续期间,无疑当以被侵权人的实际生存年限为准。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在综合居民平均预期寿命和被侵权人索赔便利等因素的基础上,明确了一般情形下的二十年和特殊情形下的递减标准,然其于裁判中适用的前提仍需考虑被侵权人的实际生存年限,并需以此为基础,结合相关的居民收入标准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具体到本案,*某于年4月20日即一审诉讼前去世,本院认为与*某有关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当限定在年10月6日至年4月20日期间,一审法院对此费用的计算期限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最终改判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元。

四、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原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19条(原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20条(原33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五、案件评析

本判决书中,二审法院对残疾赔偿金的本质以及计算方法进行了充分的分析,最终确定了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此次修订中并未对上述判决中说理涉及的条文进行大的修改,故残疾赔偿金年限的计算基本同前,且从一定程度来讲也是合理的。然而,此计算方法的适用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死亡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便不再适用残疾赔偿金,而应该适用死亡赔偿金。

有疑问的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应利用此判决中的理论而延伸相应的年限,特别是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施行之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的情形下。

最后,此案例虽系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但是其中的释法说理是针对所有类型的人身损害案件的。例如,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患者因为医疗过错致残但因其他原因死亡,计算残疾赔偿金时是否也可以采用同样思路?

来源:志华医学法律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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