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挪车救人被判担全责理由:破坏现场
作者:许冰发布时间:-07-01
肇事者驾车发生事故时对伤者及时救助是应该的,但为维护社会秩序,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在挪动伤者时应该标明车辆位置,以利于事后判定责任,解决纠纷。近日,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为救人挪动车辆导致无事故现场且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案件。最终,该院判决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周某诉称:年8月8日17时,在顺义区机场北线保税区附近,原告周某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适遇被告王某驾驶车辆同向行驶,两车接触,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将现场医院,此事故给原告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近12万元。被告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保护事故现场是被告的义务,被告挪动原告的摩托车而导致没有事故现场,造成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对此,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辩称:事故发生是因原告车辆突然向被告方车道并线,被告避让不及,导致两车接触,原告车辆倒地造成原告受伤。被告见原告被车辆压住腿部,为避免二次事故,出于救死扶伤精神,被告挪动原医院。被告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顺义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该由该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王某系直接侵权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变动现场,虽为救人,但未标明事故车辆位置,造成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车辆驾驶人须谨慎,若发生交通事故,注意保留事故现场,以便分清各方承担的责任。现在各种录音录像设备都很普及,只要具有相关法律意识,拿出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记录,即可对伤者及时救助,也可避免遭遇事故后定责困境。
原题为:肇事者救人挪车致无事故现场判担全责
车祸后因救人未保护现场被定全责法院判决:担责75%
中新网绵阳12月14日电(杨勇宋燕)绵阳市安州区人魏某驾驶摩托车下坡,与骑三轮车上坡的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随即,魏某驾医院救治。5天后,李某家属报警。安州区交警大队作出认定,因魏某未保护事故现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治疗好后,向法院起诉索赔医疗费、伤残金等。记者14日从四川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获悉,魏某未保护现场,是为及时救人而非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符合公序良俗,李某事发5天后报警,对事故现场无法查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对此,法院判决魏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25%。
年3月13日,魏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往安州区清泉镇街道方向行驶,当行至清泉镇某村路段时,与李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因为我是下坡,他是上坡,所以他倒地受伤了,而且他年纪也比较大了,我就没有想太多,就想医院,所以没有来得及报警,我又没有跑。”魏某说。
医院后,魏某通知了李某的家属,并借钱垫付了医疗费。5天后,李某的家属书面向安州区交警大队报警。
年5月4日,安州区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以“发生道路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未及时停车,不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承担全部责任”为由,认定魏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此次事故造成李某左颞叶脑挫伤、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眼外直肌麻痹性斜视、右侧第7肋骨折、左侧底5肋骨折等多处受伤,共花费医疗费余元。治疗好后,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8级。
随后,李某将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魏某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伤残金、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损失9万余元。
魏某表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不合理,没有事故现场图,因此不能证明他是全责。
经该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魏某应为无事故现场无法查明事故责任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魏医院得到及时救治,致使事故现场未得以保持,李某亦未在第一时间向交警大队报案而是事发后5日向交警大队书面报警,对事故现场无法查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并且魏某撤除事故现场系为及时救人而非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应予以肯定。
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28万余元,李某承担25%的责任,魏某承担75%的责任。
主审法官梁睿表示,机动车事故发生时,理应将人的生命与健康置于首要地位,使车祸受害者获得及时送医救治,倡导珍惜生命、尊重人权的积极健康的社会风尚,而非为了规避保险拒赔风险或避免自己因破坏现场而承担全责,置受害人生死于不顾。本案正是基于此种价值理念,综合考虑公序良俗的社会影响,才没有采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意见而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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