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团风县人民法院但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本案的原告易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但店镇某学校的学生,年5月22日下午课间休息时间,易某在奔跑玩耍时被同桌丰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伸脚绊倒,导致易某头部着地受伤,现场流血不止。学校老师得知后立刻送至卫生院包扎,随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易某面部裂伤、鼻骨骨折,且面部留下长约3厘米疤痕。事故发生后,学校多次组织双方家长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因对事故的责任划分存在较大争议,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易某遂将丰某、丰某父母及学校诉至本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但店法庭针对事故的责任划分这一争议焦点,与当事人面对面剖析法律规定。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丰某在本起事件中伸脚绊倒原告易某,直接导致其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原告易某在玩耍奔跑时,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原告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该案举证责任倒置,应当由学校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审理过程中学校没有提交证据,庭审亦查明事件发生时现场无老师看护,应当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一部分的侵权责任。
在对法理进行剖析后,法官又从情理的角度出发给双方做工作,希望双方家长看在两个小孩平时关系较好,又是因无心之失造成的伤害,能够各让一步。最终在法庭调解下,三方就赔偿事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丰某及其父母赔偿原告元,学校赔偿原告元。调解当天被告就将赔偿款履行到位,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校园侵权事件是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