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寻乌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交通肇事案、赖某丙故意伤害案等两起案件开展不起诉公开宣告,并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赖某丙进行教育训诫。
案情回顾一
年3月的一天,刘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魏某某、胡某某)从寻乌某乡镇出发去果园干活。当天上午8点半左右,途径一处邻崖路段时摔倒在路坎下,造成刘某某、魏某某、胡某某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胡某某等两人为重伤二级,刘某某为轻伤一级。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但考虑到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及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回顾二
年3月的一天,赖某甲和父亲赖某乙,来到邻居赖某丙的家门口“理论”,指责赖某丙镶砌家门口的石坎侵占了自家田地。在“理论”中,赖某甲和赖某丙发生激烈争吵,并最终演变成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赖某丙用手中的茶杯扔向赖某甲,正好砸中赖某甲的鼻梁处,导致赖某甲鼻子受伤流血。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赖某甲双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赖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赖某丙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及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为促进邻里之间和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赖某丙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
在不起诉公开宣告会上,案件承办人分别公开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对这两起案件的被不起诉人进行教育训诫,引导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同时,通过开展不起诉公开宣告,充分发挥了释法说理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化解了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加深了被不起诉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和理解,进而帮助其实现从“违法者”向“守法者”的转变。
几天后,刘某某交通肇事案中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一面“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案件承办人手中,并对检察机关和案件承办人表达了诚挚的谢意。
END来源:寻乌检察
点我“分享”“点赞”“在看”都在这里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