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房产销售,
为何大打出手?
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决定,
是否公平公正?
6月9日上午,
一起故意伤害案
在海盐县检察院进行公开听证,
除了听证员“面对面”现场听证,
广大网友还通过网络“屏对屏”观看了直播。
近年来,房产销售人员为争夺客源发生纠纷的案件屡见不鲜,为维护社会秩序,引导社会公众采用合法手段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同时提升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水平,该院决定采用互联网直播方式对一起房产销售冲突致伤案件举行公开听证。
案情回顾
年6月,同为房产销售的犯罪嫌疑人胡某等人与被害人韩某等人因客源问题发生口角纠纷,进而双方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胡某用拳头击打韩某面部,造成韩某鼻骨骨折。经鉴定,韩某伤势达到轻伤二级。
检察官介绍案情,
阐述拟作不起诉理由
在听证会现场,检察官杨丽斌向听证员阐述拟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他讲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综合该案案情,认为胡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等从轻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免予刑事处罚,故拟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双方当事人和侦查人员
发表意见
犯罪嫌疑人胡某表示:“我确实动手打人了,鉴定出来是轻伤,我也认可的,我自愿认罪。事发后我也很后悔,后来也赔偿了被害人,希望检察机关给我一次从宽处理的机会。”被害人韩某当场表示谅解:“事情发生后对方已经赔偿给我了,他的认罪态度我也是认可的,案发也确实是双方都比较冲动,我也谅解了对方。现在我的伤势康复了。”侦查人员对该案的定性和拟处理结果均无异议。接下来,现场听证代表、人民监督员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提问,检察官、侦查人员现场逐一解答。
什么是刑事和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案件,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不是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
“这个案件是符合的,本案犯罪嫌疑人胡某所触犯的故意伤害罪,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章节,属于可以刑事和解的罪名。同时,因为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是轻伤,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量刑,是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当事人在我们检察机关的主持下,也自愿达成刑事和解了。
”轻伤二级是一个什么概念?
“根据两高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一般我们将伤害结果分成轻微伤、轻伤、重伤三类,轻微伤是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至少要达到轻伤标准,轻伤又可以分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两档。轻伤二级比轻伤一级损伤程度相对要轻。
”经过闭门评议,听证员形成评议意见。人大代表林会国作为听证员代表发言:“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的犯罪情节相对比较轻,事后对被害人又作了赔偿,目前双方已经达成了刑事和解。我们一致认为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听证评议意见不作为本案审查的最终结论。海盐县检察院将认真结合本次听证评议意见,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情节,依法作出最终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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