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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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10 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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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开颖、通讯员杨如龙报道:业主深夜在住宅小区内散步时摔倒受伤,与正在小区内施工的单位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只得对簿公堂。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调解,最终以施工单位给付伤者经济帮助1.6万元而结案。

去年4月中旬,我市某建安公司承建位于中山东路的某花园式小区地下水管、天然气整改安装工程。同月16日凌晨2时许,居住在该小区的中年男子郑某在小区楼下散步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郑某的伤情为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偏曲、鼻梁部皮肤挫裂伤。

事发后,小区物业管理处、工程施工方和小医院看望郑某。由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郑某后来向龙湖区法院起诉某建安公司,认为当天凌晨自己是一脚踩空跌进被告为重新铺设水管而开挖的坑沟中受伤的,建安公司没有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作为管理者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建安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1万多元。被告则认为,郑某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受伤是在施工工地“踏空摔倒跌入坑沟”所致,公司在施工期间已设置明显标志及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不能证明其摔伤地点是在被告施工开挖的沟槽及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原告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资料也没有拍摄到其摔伤过程,无法证明摔伤地点在被告施工工地内。根据被告的举证,小区业委会已在各梯间入口处张贴通告,告知各业主在施工期间注意通行安全;该业委会出具的证明及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证实,被告在施工过程采取了设置“雪糕筒”的明显警示标志及拉防护绳等防护措施。原告的损伤与被告的施工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原告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龙湖区法院考虑到原告摔倒受伤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其在身心健康和财产上均遭受了较大的损失,因此致力于做双方思想工作。经法官多次组织协商调解,被告表示愿意给予原告经济帮助1.2万元,法院依法予以照准,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1.2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汕头市中级法院在一审法院调解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1.6万元。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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