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提到的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⑴那些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对抗性、危险性及可致损伤性的活动,如足球、篮球、登山、探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的比赛或训练。这些运动致损大多数都是偶然事件,意外伤害的发生均不是侵权方和受害方愿意看到的。⑵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如救火的消防员、履职的警察),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如,为了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等从事危险活动。⑶损害是可以避免的,如不参加比赛、训练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⑷侵权人必须为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平常的犯规不能轻易地算作故意,经常综合判定。所以,结合《民法典》第条的规定,老詹作为篮球爱好者,自愿参与篮球运动,篮球运动中有许多对抗性动作,也存在受伤的风险,争抢篮板球属于篮球运动规则范围内的正常技术动作,在没有证据证明老乔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老乔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老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活动组织者未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