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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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18 6:23:00

解读人:程广玉王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影响到了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也确立了很多新的规则与法律理念,其中“自甘风险规则”便是其中之一,本文着眼于“自甘风险规则”的内涵、意义,进行解读并提出律师建议。在进入正文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一、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规则到底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何谓“自甘风险”?通俗地说,就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某些文体或游戏活动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而不应该去归责于其他参加者或组织者,甚至对其他参加者或组织者提起赔偿诉讼。

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条件

第一,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比如足球、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和游乐活动。

第二,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如消防员救火),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比如为了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等从事危险活动。

第三,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说不参加足球比赛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第四,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近年来,因文体活动或游戏活动而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给人民法院或相关组织处理此类纠纷带来困惑。《民法典》第条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基本规则。这一规则的建立,将有利于及时处理纠纷、防止诉权滥用、增强行为人自我风险防范意识,也契合了社会的一般认知和公众的朴素正义观,让法、理、情更加相融相通。

二、明确自甘风险规则的必要性

在民法典之前相关案件的处理方式:第一种处理方法,双方均无过错,公平分担损失。第二种处理方法,双方均有过错,比较过失。第三种处理方法通常是针对活动设备、运动场地等公共场所的责任方而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要求其承担安全保障责任。针对不同的当事人群体,不同法官基于不同情况的考量,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那么,在条出现后,问题就会变得更加清晰了。因为只要行为人不是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行为,以及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一些由于不小心的肢体接触或者是其他可以预料到的伤害导致其他参与者受伤,受害者都不能要求其承担风险。而在剧烈的对抗性运动中,即使是平时看起来杀伤力并不大的肢体接触,这种惯性都极易导致他人摔倒、骨折。这种案件最常见也最难判断。让法官去判断不小心的肢体接触过程中受害人和行为人谁的过错更大,与判断比如篮球中的拳击犯规、足球中的飞踹等行为相比,难度显而易见。能够更加清晰的梳理案件事实才能真正保证公平。所以成年人,该为自己冒的险负责了。

三、自甘风险规则在实际生活中“存在感”

以下的案例也恰恰证明了自甘风险原则的必要性。曾立华、李逢春是经常在一起打篮球的球友。年9月22日下午6时左右,双方和其他篮球爱好者到双峰城北学校操场打篮球,原告和被告一边,和其他球员分组对抗。在一次争抢篮板球时双方发生碰撞,曾立华的鼻骨受伤。经该院诊断伤情是: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因双方未能协商处理争议,曾立华提起诉讼要求相应赔偿。法院认为:1、篮球运动中常规性身体接触带来的碰撞伤害不构成人身损害侵权,李逢春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曾立华参加业余篮球运动的行为构成自甘风险。因为篮球运动作为对抗性强、竞争激烈的体育运动,出现人身伤害属于正常现象,出现一定的危险后果应是被允许的。曾立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预见篮球运动所具有的危险性,损害后果没有超过其所能预见和承受的风险范围。对曾立华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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