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春雨工作室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一名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未成年人小鑫(化名)宣告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谢谢检察机关,给了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好好生活,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小鑫在被宣告后激动地说道。
因小事产生矛盾,年12月14日,小鑫(男,年3月22日出生)在同伴小明(男,年9月11日出生,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与他人发生撕扯时,出于朋友义气,上前与小明一起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鼻骨骨折,经鉴定其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件受理后,办案检察官通过全面社会调查,对小张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等进行详细了解,随后依法通知小鑫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并与小鑫进行了一次深入的交流。办案检察官在掌握犯罪行为的同时,详细询问了小鑫现阶段的生活情况及案发后心理状况。通过交流,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小鑫父母在他很小的时候就离异了,小鑫跟着父亲生活,成长过程中母爱缺位;小学毕业后便被父亲送往外地武校求学,平日和父亲沟通交流较少,父亲独自一人抚育儿子,性格暴躁,管教方式简单,缺乏有效的沟通和情感交流,使得小鑫在成长过程中性格叛逆,脾气暴躁,遇事情绪失控、不计后果;小鑫在武术学校学习两年,有一定拳脚功夫基础,好打抱不平,有显摆心态,注重所谓朋友“义气”。检察官通过对案件的综合分析,认为小鑫主观恶性不大,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悔罪,相信通过必要的思想和行为矫治,一定能够改正并规范生活行为。
办案检察官通知了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小鑫指派了辩护律师为小鑫提供法律援助,并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同时,及时征询了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表示小鑫能真心悔过,又是未成年人,愿意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后,办案检察官及时对小鑫进行了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导,对小鑫及父亲进行了亲职教育
最终,经检委会讨论一致通过,决定对小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并开展为期九个月的监督考察,以接受心理辅导、法制教育、提供公益劳动、不得进入特定娱乐场所等形式接受矫正和引导其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对有帮教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宽容不纵容、厚爱又严管”的鲜明态度。肃州区院春雨工作室进一步完善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精准帮教、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从不同角度展示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的积极效果。下一步,肃州区院未成年人办公室将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依法精准设置所附带的条件、厘清相关诉讼程序的界限、凝聚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合力进一步提升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效果。
文:李雯
排版:李翔 审核: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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