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11日下午3点46分,大连庄河华联超市1楼的一处儿童乐园突发意外:一名4岁男孩乐乐(化名)在玩耍过程中,被上下摇摆的电动游乐车挤压头部,重伤垂危。医院抢救才保住生命。
乐乐的家长为此将儿童乐园和其所在超市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万7千余元。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此案:两责任方赔偿乐乐的家属万余元。
年1月11日,4岁的乐乐在父母带领下,到庄河华联超市一楼的一处儿童乐园玩。游乐园内有不少上下摇摆升降的电动游乐车。在玩耍过程中,乐乐不慎被一部游乐车挤压到头部。
乐乐的母亲回忆说,当时自己和嫂子都在孩子身边。“当时儿童游乐车上人不多我们才同意孩子去玩。因为我期间一直站着有点劳累,在距离孩子大约一米远处坐着看了一会儿手机,就在此时意外发生了!”乐乐的妈妈说,孩子从游乐车座位上掉到了车体下,虽然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关闭了游乐车电源,但是孩子的脑袋已被挤压变形。
医院重症监护病房住了整整37天,乐乐才脱离生命危险。孩子被诊断为脑疝、弥漫轴索损伤、脑干损伤、多发脑挫裂伤、颅底骨折、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颅内出血、左侧巨大蛛网膜囊肿、左侧眶骨粉碎性骨折、右侧眶骨骨折、左侧眼睑皮肤裂伤、视神经损伤、鼻骨骨折。后来孩子又被送往上海接受康复和整形治疗。乐乐被鉴定为五级伤残,需要有专人陪护到18周岁。
事故发生后,庄河市安监局还对这家儿童乐园进行了事故处罚:认定该乐园没有遵守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对其处以元罚款。
孩子受伤前的照片
乐乐的家属随即将儿童乐园和其所在超市起诉到庄河市法院,索赔各项损失万7千余元。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儿童乐园作为游乐场所应当对游乐园内的儿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通过事故经过录像看出,作为一个专业的游乐场所,儿童乐园未对其场内设备采取如安放围栏或警示牌等安全措施,亦未派专人在设备周围进行安全保护,更未对儿童的家长就设备进行安全提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儿童乐园称乐乐的母亲在事故发生时玩手机,没有全程陪同孩子,主观上存在过错,但并未提示全程陪同过程中儿童与家长之间的距离应该是多少,从监控录像看,事故发生时孩子母亲与乐乐的距离足以使其看到孩子的状态,且事故发生一瞬间母亲就跑到孩子身边,因此儿童乐园方面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法院一审判儿童乐园和所在超市连带赔偿家属各项损失万3千余元。
家长、儿童乐园和超市均不服判决上诉。孩子母亲认为,自己主张对责任方实施二倍惩罚性赔偿。儿童乐园的娱乐服务设施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为来园游玩的儿童提供安全可靠的游乐环境,证明服务存在明显缺陷;且其早已明知儿童娱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情况,仍没有设置护栏或专人看护。应该给予二倍惩罚性补偿。
此外,孩子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并要陪护到18周岁,还需要后续治疗头面部、眼部、鼻部等整容整形费用,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因此请法院支持原诉讼请求。
而儿童乐园和其所在超市则辩称,自己的游乐设备是正规厂家生产,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至于游乐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权威部门进行专门的检测;其次,庄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事故调查报告并没有认定儿童乐园存在"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这一行为;再次,就举证责任来说,家长应该提供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加以证明,家长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儿童乐园存在明知或者故意,自己应该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是:一、儿童乐园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二、对乐乐治疗蛛网膜囊肿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支付期限的确定;三、超市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儿童乐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乐乐年幼即遭受严重伤害,构成五级伤残,并且后续还要面对头面部、眼部、鼻部整容整形等治疗,必将遭受精神上的极大痛苦,一审判决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适当。而华联超市公司作为出租方,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儿童乐园从事经营活动并引发安全事故,一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7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大连大料网、大连新青年、大连市中院、天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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