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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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6/3 1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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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基本案情年1月2日13时35分,原告在齐齐哈尔市龙沙路莱曼宾馆门前,与骑两轮电动车逆向行驶送外卖的费某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确诊为右上颔骨骨折、右眼睑裂伤术后、鼻骨骨折等,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用12,.22元。经齐齐哈尔市建华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费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诉讼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为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伤后90日,伤后30日内需1人护理,伤后60日内需增补营养。原告支付鉴定费元及鉴定检查费元,共计元。原告自认其无固定工作,以打零工为生。原告主张由其养子辛某护理,并提供内蒙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辛某的工资流水,以此证明辛某月平均工资为元。辛某与被告费某均从事送餐工作,费某当庭陈述其每月能挣到多元,对比辛某的工资,二人相差无几,被告虽有异议,但其未提供反驳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发生事故时,被告费某正从事雇佣活动,其雇佣单位齐齐哈尔某代送物品有限公司。法院分析认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费某作为齐齐哈尔某代送物品有限公司的雇员,在送餐过程中造成原告人身损害,齐齐哈尔某代送物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各项损失的合理数额,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齐哈尔某代送物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合计,.72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来源: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年09月03日()黑民初号案编辑:金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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