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5日,在宁德福鼎市贯岭镇某包装厂上班的工人阿元,工作中不慎发生意外,导致右手第四掌骨骨折,之后和用工方发生了赔偿纠纷。
机器故障导致工人手掌被压致骨折因机器上纸膜未正常脱模,阿元取纸膜时,右手第四掌骨不慎被压导致骨折。阿元的儿子说,受伤之后,包装工厂的负责人前期都有承担责任。但后期谈到赔偿问题,双方的说法有了不同的意见。然而,阿元今年68岁,并不具备法定劳动者资格,因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正常来说,他是不属于工伤范围的,他和企业应该形成的是雇佣关系的,雇佣关系就有涉及到过错比例分担问题。
工厂一方认为,阿元在设备出现故障后,没有及时暂停设备便伸手去取,应该由阿元自身承担一部分责任。然而阿元认为,是因为工厂一方刚给他调换设备,他使用不习惯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工厂愿给予阿元一个月工资补偿遭拒阿元受伤后,至今无法完全康复,只能在家静养,因此提出了7个月的工资补偿,大约两万四千元。然而这也和工厂方有了不同的意见。
SHOUSHANG调解员:伤者要求赔偿7个月的工资没有依据为了更好地劝说双方,调解小组建议双方分开调解。律师分析,赔偿应该按照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来提出要求,鉴于阿元没有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鉴定,因此误工期的标准一般按照治疗终止时间来算。
调解员:双方属于劳务关系
用工方应承担责任
然而用工方则认为阿元提出的三个月误工费太多了,对此,调解小组从设备操作、岗前培训等方面强调了用工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调解结果:
用工方一次性赔偿工人八千元
最终双方达成共识,工厂方一次性赔偿阿元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生活补助金等计人民币八千元整,并结清阿元5月份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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