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均在垫江县某理发店工作,年9月20日下午,李某在店门口邀请曾某进行“掰手腕”比赛,被拒绝后,李某再次邀约曾某,曾某遂与李某进行了掰手腕活动。后在掰手腕过程中曾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且经鉴定,曾某右肘关节功能障碍,目前属十级伤残。诉讼请求
曾某认为,李某是该理发店的店长,其一再邀约自己进行掰手腕,出于礼节,自己只得应约,后李某将曾某手腕掰断,应当对其伤残承担责任,遂诉至垫江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余万元。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掰手腕的行为是否属于文体活动;2、原告曾某参与掰手腕的行为是否系自愿行为;3、被告李某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承担责任。其一,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其二,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按照自己意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的选择、决定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强迫行为,也未向原告施加压力,加之掰手腕属于竞技性活动,常人均具有挑战自我、赢得美誉的心理获得感,虽原告在开始时拒绝了被告的邀约,但被告再次邀约时,原告选择迎战,应当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其三,双方在掰手腕的角力中的僵持状态系双方力量相当,在竞技中的正常行为,被告在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见行为,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不能据此认定被告突然发力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加之在原告受伤后,被告积极将原告送医治疗,无论是垫付费用亦或是托朋友借款救治,也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也不存在过错,加之原告并未举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掰手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对原告的受伤,应认定被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掰手腕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被告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近期,垫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曾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点评这个案件显示的是:受伤员工走民事赔偿途径,这个按现在《民法典》的“自甘风险”规则,对受害方来说就有风险了。如本案法院归纳的几个焦点:A.掰手腕是否属于文体活动;B.受伤员工参加掰手腕是否属于自愿参加的;C.领导把员工手腕掰成骨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上因素是“自甘风险”规则的关键,具体依据如下:《民法典》第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这个案件我们延申一下,如果该受伤职工走工伤认定流程,手腕被领导掰断是否能认定工伤呢?对此,我们看一下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4条社会保险行*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果该员工走工伤流程,估计也难以认定工伤,因为领导和员工之间掰手腕难以被认定为公司组织的活动。相反,如果公司组织掰手腕活动,员工受伤的,可以走工伤认定流程,也能被认定工伤。回到文章开头,领导安排喂狗被咬伤认定了工伤,应领导邀请掰手腕受伤,同样也是听从领导的安排,为什么认定不了工伤。因为给公司喂狗具有正当性,是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而掰手腕纯属娱乐,虽是领导邀请的,但与工作没有任何关系。看完本篇,别忘记点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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