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13日下午,相约结伴回家的小明(化名)和小华(化名)刚出学校,两人突发奇想开始打闹,在肥西县顺和小学北门往西20米左右路边,小明不慎用石子将小华砸伤,导致小华鼻骨骨折以及右眼损伤。经安徽医院治疗,小华于年1月19日住院进行鼻骨骨折闭合复位术。随后,双方父母就医药费、护理费等赔偿问题争执不下,以致成讼。
肥西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受理这起涉未成年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后,立即着手阅卷审查,与当事人进行庭前沟通,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了解。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被告小明的父亲向法庭陈述,在小华受伤后,被告一家及医院进行门诊救治,且被告母亲也签订保证书,允诺垫付小华治疗过程中的医药费。原告小华代理人也认可被告支付的医药费,但是原告方认为小华的受伤给其父母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小华母亲也为此消瘦了十几斤,所以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双方诉求后,法官分别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说理释法,此次事故的发生,是孩子的无心之过,双方都为人父母,孩子受伤,心疼着急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何况两个孩子是同学也是玩伴,以后还会一起学习和成长。希望双方能够各退一步,不要让此事成为两家心中的芥蒂。经调解,原被告双方的父母放下一时之气,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的当天,将案款履行完毕,案结事了。
法官提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正确履行好自身的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不从事危险活动,玩耍打闹要适度,避免伤人伤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文章来源:肥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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