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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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7/7 16:26:00

被告人朱某是*人,被害人任某是安徽人,二人均系商河县某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去年6月的一天晚上,朱某与任某在工地宿舍内因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朱某用拳头击打任某的面部,致使任某双侧鼻骨骨折,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该案于年春节前起诉,任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朱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和任某提供的证据发现,任某确实产生了部分经济损失,但是其诉讼请求中的部分数额过高,不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承办法官也了解到朱某处于婚姻离异状态,只身一人外出务工,家庭经济条件一般。针对这一客观情况,承办法官决定尽最大努力调解此案。

临近春节,正是案件调解的好时机。承办法官决定对该案进行庭前调解。但为了减少双方往返法院产生的长途奔波之苦,承办法官决定通过电话调解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调解,争取让双方当事人往返一次就把矛盾彻底化解。

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朱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分期支付任某各项损失4万元,并承诺当庭支付2万元,当面给任某赔礼道歉;而任某也同意做出让步,同意朱某分期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并对朱某表示谅解。这样,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顺利达成调解意向。

2月23日,双方当事人如约来到商河法院,并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签署了相应的法律文书。朱某对自己的一时冲动真诚悔悟,当面给任某赔礼道歉,任某也对朱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事后,双方当事人对商河法院和承办法官表示感谢,对商河法院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表示由衷的敬意。

来源:商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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