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4月21日电瓶车刮蹭奔驰车被殴打一案,辽宁沈阳警方处置及时,并于25号发布“警情通报”。不过仔细推敲,让人疑窦丛生,唏嘘不已。
据视频看出,奔驰车主飞扬跋扈,有恃无恐,作为电瓶车车主的女流之辈,的确畏惧三分。但这通报中,“杨某某上前撕扯孙某某的衣领,致孙某某衣领损坏,医院诊断为多处损伤、右肩擦伤”,难以想象,一个36岁的妇女,对59岁的男子,竟会造成”多处损伤、右肩擦伤“。而通告中,对于事故的责任更是只字不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已经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开车门妨碍他人通行已确定为违法行为,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开车门的一方就要负全部责任。若致人伤残甚至死亡,除接受刑事处罚外,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停靠路边的车辆突然打开车门导致的交通事故,通常情况下停车开门的司机是需要承担全责的,作为正常行驶的受害人一方,是不可能推断该车的车门什么时间打开,而作为司机是在打开车门的时候需要向后观望,确定没有行人后才可以开门。
奔驰车主无视交通法规,肇事之后竟然合伙殴打受害人,如此有恃无恐,凶恶至极,难不成有黑恶势力的背景?
鼻骨骨折最低也构成轻微伤,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法》,警方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可以协商解决,而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刑事案件,竟然这样不了了之?
是不作为还是惧怕亦或者庇护?
这不是在纵容黑恶势力吗?
再一想,电瓶车主作为弱势群体,”自愿“和解,是不是警方从中”协调斡旋“?
作为惩恶扬善主持公道的jingfang,把自己置于什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