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同事一起外出,其中两个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互殴,另一人上前劝架,结果被误伤,鼻子被打骨折、眼睛也被打伤。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伤者将两名同事一并告上法庭。
近日,嵩明县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打人者赔偿受伤同事余元损失。
打架的没受伤,劝架的受伤了
杨某、李某、陆某3人在嵩明县一家公司里上班,3人平常就比较玩得来,但在一次外出中,李某和陆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矛盾升级两人打了起来。杨某赶紧上前劝架,试图把双方劝开。在劝架过程中,李某先是一拳打在杨某的眼睛上,随后又一拳打在鼻子上,杨某当时被打得鲜血直流,眼睛也被打伤。
李某和陆某看到同事被误伤后,才停止打架。这次打架过程中,打架双方没受伤,劝架的杨某却受伤了。
杨某受伤后,向警方报了案。随后,打架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杨某为左眼钝击伤、球结膜下出血;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外伤-鼻骨骨折。
之后,杨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法院一审判决:赔偿损失多元
杨某被打伤住院期间,自己垫付了住院费.5元、鉴定费元。陆某为杨某垫付了余元的检查费,打人的李某却没有垫付任何费用。
后来,杨某多次找到李某、陆某协商赔偿的事,打架的双方都相互推责,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杨某将两位同事李某、陆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
嵩明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某与被告陆某在发生争执后,都没有控制好情绪,采取错误方式激化矛盾,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杨某在劝架过程中,被李某击中眼睛和鼻子,李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认可打中了杨某,而被告陆某并没有对杨某实施侵害,所以,杨某因劝架受到伤害的全部损失,应该由李某承担。同时,结合杨某提交的发票及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杨某因此次受伤造成的各种损失合计.98元。
嵩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李某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损失合计.98元。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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