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认定正当防卫,法院判我侵权赔偿?我不服!”施女士和丈夫被外甥带陈晨等人冲进家中殴打,倒地时,拎壶一撒,人都跑了。施女士被立案后,检察院撤销案件。三年后法院判决施女士侵权,施女士上诉,二审判决正当防卫。
上海的施女士与沈先生两口子,因为和大姑子的拆迁纠纷,闹得不可开交。终于成为了仇人。
年,外甥小蔡带5个年轻力壮的小伙闯进了施女士家,这伙人按住儿子小沈后,对着沈先生和施女士就是一顿拳脚相加,
遭到了小蔡等人的数次殴打。最后一次倒地后,施女士感觉快被打死了。顺手操起了水池下装有腐蚀性液体的壶一洒,小蔡,陈晨等人都跑了。
事后法医鉴定:施女士双眼肿胀,鼻梁骨骨折,多处轻微伤。沈先生也是多处轻微伤。
而陈晨却因为遭硫酸泼洒构成轻伤。
为此,小蔡等人受到行*拘留。而施女士因为故意伤害被移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施女士属于正当防卫。案件就此告一段落。
年。陈晨以施女士侵害自己人身权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3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后,施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
年,二审法院判决施女士属于正当防卫,不负赔偿责任。
木易敏捷
小蔡等6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小蔡独自闯入舅舅家中,殴打舅舅,陈晨等5人听到声音后,未经主人同意,闯入其家中的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由于6人是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四人既遂。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小蔡,陈晨等人闯入他人家中殴打他人的行为。由于没有造成施女士和沈先生轻伤的后果。所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该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根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6条规定,小蔡等人被处15日行*拘留。
由于施女士对陈晨的造成了轻伤。属于正当防卫,所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沈先生在施女士被刑事拘留时签订的赔偿陈晨25万的协议无效。因为受到了胁迫,违背了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因此是无效的。
一个借条官司打了三年,最终结果是陈晨撤诉。
然而三年后,陈晨另辟蹊径,以民事侵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30万元赔偿请求,法院也支持了部分请求。
那么检察院已经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行为,为什么在民事审理之后,却被认为是防卫过当并要求赔偿呢?
原来在刑法中关于防卫过当的解释造成重大损害,
而民法对于防卫过当的解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一审法院和检察院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不一致的,
施女士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
小蔡,陈晨等6人闯入施女士和沈先生家中控制住其儿子小沈。施女士一家三口明显属于弱势一方。
然后对施女士和沈先生拳打脚踢,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而施女士在两眼被打得像熊猫,鼻骨骨折,感觉快要被打死了,如果不法侵害再继续下去,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施女士最后一次被打倒在地后,顺手抄起腐蚀性液体,实施了撒向打人者陈晨的行为。
在这关键时刻,施女士具有防卫意图,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人,并且实施防卫行为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基本均等。
施女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成立正当防卫,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可是偏偏陈晨称自己并不是不法侵害人,而且一审判决书上也认可没有打人。
而施女士强调小蔡和陈晨两人共同实施殴打行为。
双方各执一词,但正确答案只有一个。
根据侦查机关的笔录,小蔡纠集陈晨等人,就足以证明了陈晨是违法行为的参与者。
陈晨称自己没有打人,只是摁住了小沈劝架。
摁住劝架?那陈晨为什么不摁住“唯一”的打人者小蔡劝架呢?
陈晨的说辞不仅不符合逻辑,而且违背常理。施女士两口子面对身强力壮的6个小伙子闯入家中,始终都是在被打。其中的几个小伙子摁住被害人的儿子小沈。
这难道是劝架吗?
不!在这种情况下摁住就是不法侵害。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就能够推出这是帮凶!是在帮助不法侵害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行为。
因此陈晨称自己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而施女士在力量悬殊的不法侵害面前,自己人身权利已遭受到严重侵害,在凶多吉少,后果难以预料的情况下。不使用腐蚀性液体是难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
此时施女士并非以牺牲重大的利益来保护较小的利益,因此不属于防卫过当。而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想说的是二审法官的判决让施女士感到十分欣慰。同时也让施女士领会到了法的精神:即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也让我们在具体的个案中体会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为法官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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