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量饮酒能拉近人与人的关系,敞开心扉,成为朋友,但过量的酒精会麻痹我们的感官,让我们变得易怒、暴躁,当导火索被点燃,剩下就是“爆炸”后的一地狼藉。就像下面这起案例,两个朋友,一个十级伤残,一个被判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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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一句话酿重伤惨剧
年10月1日晚7点左右,田某和朋友杨某喝酒后回到其在北京通州租的房子,打算再继续喝点儿。不料,田某的一句“玩笑”却激怒了杨某。杨某掐着田某的脖子将其压在床上,房东发现后想拉开两人,但并未成功。田某反抗未果,顺手抄起一个啤酒瓶,直接砸向了杨某的头部。“他又拿碎的啤酒瓶扎我的胸口和后背,我也不记得扎了多少下,我晕倒之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据杨某的陈述。
随后,田某让房东报警并叫救护车。医院救治,田某则被赶来的民警带走。经诊断,杨某为胃、脾破裂、膈肌破裂、弥漫性腹膜炎、腹部、胸部开放性损伤、腹腔胸腔积液等,医生为其进行手术。经鉴定,杨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身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意味着杨某以后的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关押期间再致同屋人轻伤
年10月23日4时许,此时的田某被关押在某看守所内,同屋的还有在押人员刘某1、刘某2、刘某3及彭某。其中,田某和刘某1相邻睡觉,但因为刘某1睡觉打呼噜,田某嫌其打扰自己,便将其叫醒。两个人吵了几句,一怒之下,田某就打了刘某1面部几拳,致其鼻子流血。后经鉴定,刘某1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庭上辩称:是正当防卫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对方重伤二级、轻伤二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诉称,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造成其身体重伤,故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某的刑事责任;判令田某赔偿其医疗费.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误工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法医鉴定费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元。
庭上,被告人田某辩称,在第一起事实中,自己是正当防卫,但同意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合理经济损失;对第二起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第一起案件案发时,除双方当事人外,喜某1、喜某2进行劝阻,现场形势未达到高度紧迫的程度,而杨某在醉酒后控制能力受影响的情况下使用双手实施扼颈的行为,与被告人田某使用酒瓶砸头、持碎酒瓶连续多次扎刺杨某胸腹部等处的行为在手段和强度等方面不相适应,且造成杨某重伤二级的后果,故应当认定被告人田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
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告人田某还应依法承担其给原告人杨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据在案确认的证据、原告人杨某实际就医情况及相关法律标准,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
最终,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赔偿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六万七千一百三十一元九角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