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冲动是魔*!江都宜陵的李某本是当地一家企业的当家人,因为一起劳资纠纷,他一时冲动,把前员工给打了,结果身陷囹圄。
申请去西北被驳回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化名):
一直都很后悔,当时也是冲动,犯下的这个事情。
李某在江都宜陵经营一家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企业一直运转得不错,而几年前他却做了一件荒唐事。年至年期间,李某拖欠员工方某四万多元工资,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方某多次上门索要,都不欢而散。方某诉至法院并胜诉,然而,判决生效后,李某迟迟不履行法律义务。方某一气之下多次向社保、税务等部门举报李某涉嫌违法经营。怀恨在心的李某伙同另外两人以谈判为由,将方某约到当地一处公园,并实施殴打。致方某头面部受伤,经鉴定面部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年12月,江都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因为一时冲动铸下大错,李某后悔不已,从此他诚意改造,按时到社区接受矫正。然而,去年初,新冠疫情暴发后,李某有些反常,显得心神不宁。原来,他远在西北的几项大工程复工复产出现了问题,可作为矫正对象,被限制了一定的人身自由,不能去现场协调,这可把他急坏了。
大型建筑工程需要开工,复工复产需要去现场进行协调,因为涉及到的员工比较多,大概有一千多人,涉及到的资金量也比较大。
工地复工复产出现问题后,李某焦躁不安,多次申请去西北均被驳回,因为根据规定,像他这样的矫正对象,外出不能超过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范围。
江都宜陵司法所所长周国志:
没有先例,从矫正管理上来说,是禁止矫正人员外出的,遇到这个情况以后,我们司法所实事求是讲,感到为难。
不到现场进行一些沟通对接,就会导致一些信息处理得慢,然后工地复工就会进行相应的延迟,会对企业和员工的收入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去年3月,李某再次向区司法局、镇*府以及区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希望批准他前往西北复工复产。经过深入调研,江都检察院的检察官了解了李某的难处。
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钦洋::
他的企业年产值有3、4亿元人民币,年纳税额在万元左右,同时他的企业有多名职工,这些职工都需要他去安排复工复产事宜。
不复工,摆在企业面前的就是死路一条,企业所在地的人员就业和财*税收也会面临巨大影响。考虑到现实难题,江都检察院第一时间上报省、市两级检察院,并联合公检法司等部门召开联席会。通过分析研判,检察官从刚刚通过的“社区矫正法”找到了突破口。
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钦洋:
法律规定当中,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范围的扩大,保证他们能够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有正当的理由,是可以外出去处理一些正当的事宜的。
最终,在检察官的帮助下,李某踏上了复工的行程,司法机关特派人员随行考察,并安排专人实施日常监管。近日,李某专程赶到江都宜陵司法所,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表达谢意。
矫正对象异地复工,这在全国都不多见。有关这起案件的处理详情,栏目组特别邀请了承办检察官刘钦洋来到演播室,共同探讨一些后续问题的处理,比如:李某西北工地的复工复产是否顺利?他毕竟是矫正对象,如何实施异地监管?
李某到了西北之后,顺利签下了余万元的施工合同,保证了多名企业职工复工复产,司法部门也派人随行前往,每天通过电话通讯、手机定位、实时视频等方式,监督李某的行动轨迹,做到既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又保证监管落实到位。应该说到目前为止,这件事还是非常有效果的,也是成功的。
确实,矫正对象异地复工,契合了社区矫正尽快回归社会的本意。年7月1号,新的《社区矫正法》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专门立法,这与之前相关法律法规最主要的区别有哪些?
我国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66.7万人,应该说新的《社区矫正法》中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理念、方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第一个是称谓的变化,以前都叫“社区服刑人员”,而新的矫正法中则称为“社区矫正对象”淡化了服刑人员身份,突出了教育矫正属性;第二点矫正目的发生了变化,原有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说的是“改造成守法公民”,《社区矫正法》则定义为“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第三矫正措施上发生了变化,以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请假外出的规定是“就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而《社区矫正法》把请假是由更变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并且配套执行的实施办法对正当理由做了一个说明,主要包括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可以说我们的矫正监管是更加的科学和人性化了。
希望社区矫正对象都能浪子回头金不换,在家门口重塑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