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据中国检察网获悉,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两伙人在某酒吧打架斗殴的案件。
被告人杨涵,男,年生,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6月2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6月2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巧顺,男,年生,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7月13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志壕,男,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7月13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涵、陈某甲、*巧顺、邹志壕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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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涵、陈某甲、*巧顺、邹志壕在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永荣广场G+酒吧喝酒。后被告人杨涵的女友郑某甲(另案处理)在该酒吧因琐事与被害人唐某某、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郑某乙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涵、陈某甲、*巧顺、邹志壕便先后走出G+酒吧,与被害人唐某某、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郑某乙互殴,致被害人冯某丙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并累及关节面,被害人郑某乙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被害人冯某甲横突骨折2处,被害人唐某某、冯某乙身体多处挫伤。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冯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郑某乙、冯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唐某某、冯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年6月24日,被告人杨涵、陈某甲到长乐区公安局投案。年7月12日,被告人*巧顺在长乐区首占镇塘屿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年7月12日,被告人邹志壕在长乐区玉田镇桃园村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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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涵、陈某甲、*巧顺、邹志壕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涵、*巧顺、邹志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涵、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巧顺、邹志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涵、陈某甲、*巧顺、邹志壕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杨涵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对被告人*巧顺、邹志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