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锋/文(原创)
4岁女童于某茜遭继母曲某某虐待,造成多器官衰竭、重伤二级,进入ICU抢救后至今昏迷不醒的消息,引起网友的强烈反响,成为网上的热点话题。笔者看到这些文章,越看越难过,越看越气愤,在心灵深处引起了强烈的震憾!
为人之母,不管是亲生,还是后继,都是自己的孩子。我们不敢相信,作为母亲的曲某某,为何会如此狠*?面对只有4岁的女儿,为何能下得了手?
而作为父亲的于某龙,不但不保护好自己的亲生女儿,还动手打自己亲生的4岁孩子?这是怎样的父亲啊?有报道说,他还辩解说自己“没有参与虐待女童”,妄想推卸责任,真是禽兽不如!
爆料人李先生说:“孩子浑身都是伤,除了烟头之类的烫伤、刀片的划伤之外,脸上还缺了一块肉。上嘴唇被剪刀铰下,脚底下都是冻疮,脑门正中间有一块挺大的伤疤。”
邻居李女士介绍:“女童鼻梁被打骨折,脑袋被打成脑震荡,好像刚做完开颅手术。孩子目前仍在ICU,仍处昏迷状态。”
作为已是父亲的笔者,听到这样的叙述,真的想狠狠地揍曲某某一顿,以解心头之恨,为这位4岁的女童讨个公道。
根据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公安机关的的《警情通报》,曲某某为发泄不满,先后多次用拳头殴打、用开水烫、抓住被害人头发向墙上撞等方式伤害于某茜。
年4月23日早6时左右,于某茜将大便拉在随身穿的纸尿裤里,引起曲某某强烈不满,右手拽于某茜的衣领将于某茜的头使劲往卫生间的门框及门板上撞击,致使于某茜浑身发抖、翻白眼。随后,曲某某给正在上夜班的于某龙打电话,于某龙返回家中后,医院就医。
后经调取病历、法医学临床查体,法医初步鉴定于某茜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硬膜下血肿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级,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体表擦伤、咬伤致皮肤破损、体表烫伤、面部软组织创口、左下中切牙冠折属轻微伤。
共同生活期间,于某龙对于某茜管教时,也曾用手、数据线、笤帚殴打于某茜。医院治疗中。
目前,建三江人民检察院已经提前介入案件。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于某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事拘留。
笔者认为,对曲某某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而不是以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这是因为:
首先,犯罪嫌疑人曲某某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
根据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4号)第17条规定,
虐待罪是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对“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应当依据《刑法》规定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那么,如何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呢?
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第二款规定,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作为已经30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正常成年人,明知道自己用拳头殴打、用开水烫、抓住被害人头发向墙上撞等方式虐待年仅4岁的继女于某茜,会直接造成其身体损害,甚至死亡,但她仍然这样做,而且不止一次,明显是属于故意的行为。
特别是年4月23日早6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将于某茜的头使劲往卫生间的门框及门板上撞击,致使于某茜浑身发抖、翻白眼。随后,曲某某给正在上夜班的于某龙打电话,于某龙返回家中后,医院就医。
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而且其主观恶性非常大。
其次,犯罪嫌疑人曲某某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继女于某茜重伤二级等严重后果。
根据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公安机关的的《警情通报》,法医初步鉴定于某茜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硬膜下血肿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级,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体表擦伤、咬伤致皮肤破损、体表烫伤、面部软组织创口、左下中切牙冠折属轻微伤。
对一个年仅4岁的女童实施如此严重的暴力行为,其手段极其残忍,让人无法忍受。根据于某茜目前的伤害程度,可以认定曲某某对于某茜的伤害是致命的,很有可能直接造成于某茜死亡;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对曲某某定罪量刑,而不是以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定罪量刑。
再次,根据刑法专家张明楷关于“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就是看施暴人的行为是否足以使被害人死亡”的观点,应认定犯罪嫌疑人曲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专家张明楷认为,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就是看施暴人的行为是否足以使被害人死亡。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对只有4岁的女童,采取用拳头殴打、用开水烫、抓住被害人头发向墙上撞等方式,致使于某茜浑身发抖、翻白眼。如果不是抢救及时,于某茜就有可能在今年4月23日离开了人世。
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曲某某的行为完全足以使4岁女童死亡;因此,其行为不是故意伤害罪,而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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