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苏州工业园区某咖啡店门口,与张某因抢接外卖配送单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后王某拳击张某的鼻子,致张某右侧上颌骨突骨折、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
经鉴定,张某面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王某与张某在检察机关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目无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情节正确,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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