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结果双双受伤。不仅如此,二人的伤势均构成轻伤、轻微伤,他们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
年7月16日22时许,赵某某某、付某在抚顺市新抚区,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厮打,造成二人受伤的后果。案发后,付某被送往辽宁省健医院就诊,赵某某被医院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付某左侧鼻骨、鼻中隔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部软组织及鼻腔内粘膜肿胀,左眼钝挫伤,左眼眶内壁骨折,左耳廓皮裂伤,下唇挫裂伤;赵某某双侧鼻骨、鼻中隔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中左侧鼻骨骨折为粉碎性。后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付某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眼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左耳廓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口唇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赵某某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年10月22日,赵某某、付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
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问题,赵某某赔偿被告人付某人民币元。双方互相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琐事与被告人付某互相故意伤害对方身体,均造成对方轻伤之后果,被告人赵某某、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均成立。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冲动是魔*
遇事需冷静
(二三里编辑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