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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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5 10:01:00

事发当天,田某因怀疑儿媳燕燕与陈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开车来到随州市某小区寻找陈某。16时许,陈某开车回到该小区,行至住宅楼二楼的楼梯拐角处时,尾随其后的田某冲上前用拳头击打陈某的头面部致其倒地受伤,陈某的妻子听到动静后出门查看,田某趁机离开。

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双侧鼻骨骨折并鼻中隔不全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随后,田某经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南郊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后到该所接受讯问。田某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由田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陈某出具谅解书对田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田某,男,年生,随州市曾都区。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为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鉴于被告人田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审前社会调查,随州市曾都区司法局认为被告人田某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适宜非监禁刑,故可对被告人田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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