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胶州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总体平稳,年平均受案量维持在件左右,胶州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刘红庭长介绍,90%以上离婚案件会衍生财产纠纷、抚养费纠纷,且随着“90后”进入结婚高峰期,离婚纠纷案件主体呈年轻化的趋势,为此,市法院专门引入妇联调解、心理咨询辅导等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以人为本,统一裁判尺度,注重判后效果,从而真正提升当事人生活的幸福指数。
小编在“三·八妇女节”即将来临之际,进行以案说法。对家暴说“不”
案情简介
王某与刘某系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多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男方刘某偶有轻微动手的行为,但在随后的几年里,男方刘某的行为也逐渐“升级”----年3月份的一个晚上,王某和刘某又发生了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刘某动手将王某进行殴打打伤,致鼻骨骨折;年9月,刘某又在酒后将王某打伤,致王某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年4月,刘某再次殴打王某,致王某面背部多处外伤。
王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但在离婚过程中,男方刘某多次电话威胁王某让其撤诉,扬言要好好“收拾收拾”王某。王某便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经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刘某殴打、威胁王某,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送达给刘某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后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刘某多次动手打人,并多次致王某轻微伤、轻伤,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准予王某与刘某离婚,婚生女儿随王某生活,刘某支付相应抚养费。
法官说法
胶州市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刘红庭长说,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把反家庭暴力纳入了法律范畴,家庭暴力也不再局限于夫妻之间,而是扩大到家庭成员之间;在暴力形式上,也扩展到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
针对家庭暴力,《反家暴法》设置了人身保护令制度这一法律利器。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竖起了一道“隔离墙”,使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得到了较好的保护,有效减轻了施暴者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压力。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法官支招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呢?1、敢说不。不要羞于启齿,要及时联系当地社区、居委会及妇联,寻求他们的帮助,及时调解矛盾纠纷。2、找公安。要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验伤,公安的出警记录是有力的证据。3、找医院。医院进行就诊治疗,不仅使对自己身体的保护,也是家暴的重要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特点在于:
(1)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获得将给予司法机关预先介入的机会,以防止可能的伤害,这对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来说是特别有用的。(2)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涉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自由、财产使用、子女监护、探视、抚养费的支付等方面,可以说只要与被害人有关的可能危及被害人安全的将尽可能面面俱到。(3)人身安全保护令比较尊重被害人的意愿,人身安全保护令由被害人启动,基本按被害人的意愿执行。(4)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避免对被害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有些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被害人基于各种孩子、经济方面考虑,不想离婚,但是又不能放纵加害人的行为,这可以给她们提供一个既不需要接触婚姻关系,又可以使其不继续受害的好途径。
向不合理低价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说“不”
案情简介
国某某(女)与马某某在经历了三年多的恋爱后,于年登记结婚。年,双方在新城区购买价值90余万元的房产一处。在国某某生育一女孩之后,双方之间因为孩子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并在年开始分居。分居期间,马某某私自将房产以60万元的低价将房屋转让给案外人。国某某在年下半年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所购房屋。经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未经国某某同意,以明显低于市场的合理价格私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系无效行为,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时,考虑到孩子的生活和居住等实际情况,将争议房屋判决给女方国某某,并且鉴于马某某的恶意变卖行为而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胶州市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臧辉艳法官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等均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于重大财产的处分,一方无权擅自处理,如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即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被侵害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也可以在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确认擅自处分的行为无效。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这也体现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律对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予以规制和惩戒。
婚内出轨,要付大代价
案情简介
张某(女)与李某某二人在某乡镇共同经营创业。年开始,李某某经常以出差为由长期离家,张某因抚养孩子、经营店面,起初并不在意。年夏天,张某在与其客户交流时无意中知道李某某在外出轨,李某某经常说的出差均是幌子。张某在确认情况真实后果断报警,并将李某某和第三者捉了个正着,之后张某亦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法院认为李某某在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同居,给无过错方张某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应依法赔偿张某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并少分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综合考虑张某在夫妻生活期间对家庭的付出,张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70%,李某某分得30%。
法官说法
胶州市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刘红庭长说,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之规定。夫妻一方一旦违反忠实义务,可能会导致在离婚时一方少分财产,或者不分财产,同时也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长期患病面临离婚,依法保障妇女权益
周某某与孙某(女)系夫妻。孙某在婚后一年被诊断患有尿*症,常年处于求医的过程中。周某某曾于年先后两次起诉请求与孙某离婚,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年,周某某再次请求与孙某离婚。为避免矛盾激化,案件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积极沟通,让双方回归理性的道路。经过多次做思想工作,最终在周某某支付孙某生活困难帮扶32万元的情况下,双方同意离婚。
案情简介
胶州市人民法院铺集法庭刘丰文法官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这里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在处理离婚时,如果发现有夫妻一方出现重大疾病、陷入生活困难,法院会考虑到离婚确实不利于夫妻相互扶助、度过难关,从而不准许离婚。本案中孙某身患疾病,在离婚诉讼中处于弱势一方,且因长期患病导致性格偏执,生活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本案法官没有机械地适用法律判决离婚,而是从化解矛盾、最大限度保障离婚妇女生活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法院调解工作职能在家事审判中的作用,最终使本案圆满解决。(胶州市法院)
编辑: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