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12月13日讯(记者孙婷婷通讯员李小波杨兰)健身时因争抢哑铃发生纠纷,男子刘某对他人拳脚相加,致他人鼻子骨折、左眼受伤。近日,经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获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5月的一天下午,刘某在武汉市青山区某健身俱乐部健身时,拿了一副哑铃放在身边,准备做几组准备运动后再使用。张某以为没人用打算直接拿走哑铃使用。张某拿起杠铃时,刘某见状,说道“哑铃我在用,你是不是找歪”。张某还击说:“哑铃又不是你家的,等你要用的时候再还你。”话罢两人展开口角争执,气不过的刘某随后对张某动起了手,导致张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眼外伤,后被旁人拉开。经法医鉴定,张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今年6月26日,刘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当日,刘某与张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今年9月18日,青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鉴于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法院对刘某适用了缓刑。(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