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我们应当积极配合防疫措施。不隐瞒、不聚集、主动报告、主动隔离,特别是确诊、疑似患者,如果不严格执行隔离措施,引起新冠病*传播风险,将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社会危害性相当。
主体:本罪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为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传播的。
四、案例解读
年2月,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府按照统一部署,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在该镇某小区西门设立防疫帐篷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站,严格核实登记小区出入人员、车辆。2月17日8时30分许,支某某驾驶轿车在防疫工作站办理进入小区登记手续时,认为登记时间过长,与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刘某某发生言语冲突。为发泄不满情绪,支某某驾驶白色雷诺汽车加速冲撞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办证群众所在人群及防疫帐篷(用于防控人员办公、休息、存放防疫物资,从外部无法看到内部情况),将防疫工作人员刘某某和邢某某直接撞入防疫帐篷并致帐篷坍塌,车辆被帐篷覆盖。支某某在视线被遮挡的情况下,倒车后再次加速冲撞。两次冲撞致刘某某手部、膝部多处挫伤,邢某某面部擦伤、右侧鼻骨骨折以及体表擦挫伤,被损坏的办公电脑、执法仪、体温计等防疫物资价值人民币元。案发时,现场有10多名疫情防控人员及办理出入小区登记的群众在支某某车辆周围。
3月12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案件证据有针对性地发表公诉意见,同时对被告人开展了法庭教育。支某某当庭认罪服法,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并对受伤的疫情防控人员真诚赔礼道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当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支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本案中,支某某对疫情防控措施产生不满,为发泄情绪,驾驶汽车冲撞人群与防疫帐篷,严重危及现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性质恶劣,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律师解析
1、公共安全的含义
“公共安全”应当理解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不特定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预料到具体的危害结果,侵害的对象是不确定的、不具体的,具有向“多数”发展的可能性或者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有具体的对象,但造成了没有预料到、无法控制的后果。
2、其他危险方法的含义
本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能够“一次性”地危及到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方法,与放火、爆炸、决水等行为具有相当危险性。实践中可以表现为驾车冲撞人群、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中殴打驾驶员干扰驾驶。
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防控意见》)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具体到本次疫情中更为特殊,只能是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
在犯罪客体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侵害的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
主观方面,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引起传染病传播风险的心态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心态至少为间接故意。
在行为方式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以表现为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府的防控措施、供水单位提供的饮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则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进入到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犯罪,适用这个罪名应当足够慎重。根据《防控意见》,构成本罪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经医疗机构确认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且犯罪主体对此主观上明知。
(2)客观上有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行为。
(3)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对于疑似病人,还需满足另一个条件,即造成新冠肺炎实际传播致感染他人。
综上,对于明知自身已被医疗机构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但拒绝隔离,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应考虑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机关表明了在疫情阻击战中严惩相关犯罪的态度,明确提出要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张博律师团队提醒大家:
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我们的责任,也是对我们自身的安全负责。已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感染者应当严格遵守隔离规定,绝不能进入公众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起病*传播风险。未被隔离者应当配合社区、商场等场所的防控措施,戴口罩、扫码、测温、登记等。万众一心、积极配合,疫情才会更快消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