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王洪智
年2月22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吕某、段某与宋某(已判决)在青岛市李沧区煌朝娱乐会所附近,与齐某、张某等人因搭乘出租车发生争执,继而四人共同对齐某、张某进行殴打,致使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及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眼下睑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张某头顶部压痛,并出现头痛,头晕等神经症状,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后王某等四人与齐某、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王某、吕某、段某系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吕某、段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吕某、段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均可从轻处罚;该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吕某、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小,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并交付相关社区进行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吕某、段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